天政办发〔2016〕54号天心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2020-06-05 00:56 来源:长沙融发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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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心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6〕5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有关单位:
       《天心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
 
 
 
 
 
 
 
 
天心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行为,择优选取承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安全,构筑廉洁诚信体系,根据中央、省、市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心区招标投标工作是指:对天心区区级管理权限的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咨询服务采购,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天心区政府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发展与改革工作的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审计局、区农林水利局、区交运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区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投标办”),设在区发改局,为区政府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常设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区政府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政策;指导、协调、管理全区招标投标活动;审定招标投标项目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要事宜;审定全区需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特殊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区招投标办主要职责:负责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招标投标事项的统计;受理招标投标有关投诉,处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纠纷;根据区政府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区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区监察局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区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察,对违纪违规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负责对区内出台的相关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区发改局主要职责:负责全区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相关制度;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招标投标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负责工程预算评审,负责财政性资金政府集中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管。
第十二条  区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区范围内市政及房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主要职责: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采购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区交运局、区农林水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权限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第十五条  由区级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由建设单位在区内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或者直接委托。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必须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严格按照长沙市招标投标相关程序执行,并将招标备案资料报送至区招投标办和行政监督部门: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必须在区内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单位不得拆分或肢解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一)新建项目施工、装饰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二)经常性或成批量的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至50万元,但工程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房屋维修、零星绿化、市政维护等工程项目,应集中捆绑后统一公开招标;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第十八条  新建项目施工、装饰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区领导或联点区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直接委托实施。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须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可采用直接发包的形式确定承包人:
(一)新建项目施工、装饰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二十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三条  天心区应急抢险工程及其实施单位的确定,参照《天心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因情况特殊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须经区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区发改局核准或备案。特别重大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区级交易程序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依法成立;
(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可研审批、概算审批等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初步设计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五)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招标方案核准。区发改局依据审批权限和招标人的申请,核准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项目单位可自行组织招标。
(三)招标申请及招标文件审查备案。由招标人向区招投标办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文件,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天心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表》;
2.区发改局的立项或可研批复和招标方案核准批复;
3.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申请表(投资1000万以上的重大项目须同时报区财政局审查);
4.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其他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行政审批手续。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图纸以及招标控制价。按照规定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天心区公众信息网等网站发布招标公告等内容,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五)招标文件、图纸以及招标控制价等内容均由投标人在天心区公众信息网上自行下载。
(六)开标与评标。本区限额以下项目的开标与评标活动均在区政府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地点进行。区招投标办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资格审查全部实行资格后审方式。评标办法统一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七)中标候选人公示。根据评标结果,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天心区公众信息网上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之日起五日内确定中标人并下发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合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标活动,依照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违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区招投标办和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为其发放中标确认书。未严格履行招标程序的项目,区财政局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合同审批、资金拨付、竣工决算等相关手续;区审计局不得为其办理工程结算。区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后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承诺和承包合同。区监察局要对各部门履职情况加强行政监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布工程发包承包情况、工程建设情况、工程结算情况等,接受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发改局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同时列入区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和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二)在项目招标代理中参与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活动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天心区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